首页 >> 热点话题 >>高级公寓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是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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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10年05月31日 来源 :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
问:建造高级公寓出售,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%,是否
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? 答: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,纳税人建造普通
标准住宅出售,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%的,免征土地增值税。
根据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一条规定,条例第八条第一
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,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
住宅。高级公寓、别墅、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。因此,建造高
级公寓出售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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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规定为准。